湖北省给集体用餐配送定规矩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配送 |
发布时间:2015-08-26 浏览:1805 |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明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方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食品。 《规定》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不同方式加工的食品必须分别控制其分装、储存和运输时的温度及食用时间等。《规定》还对食品抽样检验、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留样制度、应急管理,采取“明厨亮灶”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作了规定。 《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正式试行。 (转载来源:网易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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